爲(for)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以(by)下簡稱《實施方案》)相關要(want)求,加快推動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近日環保部發布了(Got it)《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以(by)下簡稱《規定》)。
《規定》是(yes)全國(country)排污許可管理的(of)首個(indivual)規範性文件,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big)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和(and)《實施方案》的(of)要(want)求,從國(country)家層面統一(one)了(Got it)排污許可管理的(of)相關規定,主要(want)用(use)于(At)指導當前各地(land)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等工作(do),是(yes)實現2020年排污許可證覆蓋所有(have)固定污染源的(of)重要(want)支撐,同時(hour)爲(for)下一(one)步國(country)家制定出(out)台排污許可條例奠定基礎。
《規定》明确,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環境保護部根據污染物産生(born)量、排放量和(and)環境危害程度的(of)不(No)同,在(exist)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middle)規定對不(No)同行業或同一(one)行業的(of)不(No)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産生(born)量和(and)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of)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易管理的(of)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do),其餘的(of)排污許可證原則上(superior)由地(land)(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規定》要(want)求,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許可事項:排污口位置和(and)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許可事項。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制定的(of)環境質量限期達标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middle),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have)特殊要(want)求的(of),應當在(exist)排污許可證中(middle)載明。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環境管理要(want)求: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want)求;自行監測方案、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want)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want)求;法律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規定》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管理的(of)具體程序、申請材料和(and)辦理期限作(do)出(out)了(Got it)詳盡規定。《規定》明确,現有(have)排污單位應當在(exist)規定的(of)期限内向具有(have)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of)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of)排污單位應當在(exist)投入生(born)産或使用(use)并産生(born)實際排污行爲(for)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of)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規定》強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爲(for)進行監管執法。對投訴舉報多、有(have)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of)排污單位要(want)提高抽查比例。對檢查中(middle)發現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爲(for)的(of),應記入企業信用(use)信息公示系統。鼓勵社會公衆、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of)排污行爲(for)進行監督。
《規定》明确,排污許可證的(of)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工作(do)應當在(exist)國(country)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superior)進行。排污許可證的(of)執行、監管執法和(and)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exist)國(country)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superior)記錄。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country)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land)現有(have)的(of)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of)逐步接入。
來(Come)源:環境保護部